近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全区性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津贴发放办法(试行)》,标志着全区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实现党务工作者津贴全覆盖,为激发调动党务工作者积极性,推动党建工作提质增效注入了强劲动力。
突出政策性,把握激励“风向标”。认真研究政策依据,落实2018年出台的《关于实施“五强五促”行动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全区性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津贴发放办法(试行)》。在《办法》中明确“党务工作者津贴优先考虑承担党务工作任务重、业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同志”,树立激励党务工作者实干担当、积极作为的鲜明导向。
注重科学性,衔接考核“指挥棒”。近年来,自治区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积极推动、指导五个地级市先后建立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津贴制度,根据党组织星级评定等次,向党务工作者发放津贴,充分体现了上级党组织对基层党务工作者的关心关怀,有效提升了党务工作者职业的尊崇感,增强了党务工作者的责任意识。此次出台的《办法》充分总结吸收各地做法经验,把党务工作者津贴标准与党组织评星定级、述职评议考核等次“挂起钩”,对党支部(党总支)的党务工作者,依据评星定级等次,五、四、三、二、一星级分别按每月500元、400元、300元、200元、200元的标准发放。对行业党委的党务工作者,依据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等次,“优秀”“良好”“一般”等次分别按每月400元、300元、200元的标准发放,实现了集体奖励和个人激励的同频共振,有效衔接放大了考核的“指挥棒”作用。
凸显实效性,激发内生“动力源”。自治区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所属各全区性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均依托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成立,一些行业党委具体从事党建工作的社会招聘人员收入较低;所辖200多个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实体型党支部(党总支)党务工作者均为兼职人员,开展党务工作条件有限,承担的工作任务繁重。《办法》突出问题导向,将上述人员纳入党务工作者津贴发放范围,并明确每个行业党委、党支部(党总支)评定1名,既突出工作津贴的奖励性,又彰显组织关怀的精准性。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全区性行业(综合)党委、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扩大党务工作者津贴发放范围,最大限度调动激发党务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