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大力选拔敢抓敢管、担当有为的干部,注重使用埋头苦干、兢兢业业的干部,坚决不用无所事事、碌碌无为的干部,支持和保护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的干部,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领导干部下的渠道,主要包括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健康原因调整、违纪违法免职、问责处理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6种。
第五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干部到龄前3个月,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书面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六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职务调整后,工资、医疗等待遇不变。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八条 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九条 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的问责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四)不严格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致使发生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六)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十条 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若干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在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顺、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中,执行政策立场不坚定、态度不鲜明的,或者对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反应迟缓、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八)虚报浮夸、谎报政绩,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为自身或者相关利益人骗取利益或荣誉的;
(九)不能有效履行岗位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在上级组织的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或者重点工作专项考核中,连续两年或者连续两次排名落后、且问题突出的,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十)领导干部因不作为、乱作为,致使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或分管领域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损害等事故或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情节较轻、不适用问责处理,需要调整的;
(十一)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对人民群众确需解决的合理诉求长期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二)管理教育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或分管领域工作人员效率低下、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十三)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或者连续两年考核综合得分在同级同类人员中排名落后、差距明显,经组织认定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四)经纪律审查、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等发现有违规行为,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或者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
(十五)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十六)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七)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八)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十三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被调整的干部,同时需要问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五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以下程序:
(一)调整动议。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初步认定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需要启动调整程序的,可以由党委(党组)或党委(党组)主要领导研究提出,也可以由拟调整干部的分管领导或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向党委(党组)提出建议。
(二)考察核实。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综合分析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意听取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分管领导的意见,注重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四)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五)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调整决定下达之日起30日内向调整决定机关书面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六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七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分析研判机制。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领导班子的整体结构、运行情况、优化方向和领导干部工作状态、履职实效、作风能力等作出客观评价判断,为提出干部调整意见提供参考依据。对调整下来的干部,恰当安排工作,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对取得成绩和进步的,鞭策激励,成绩明显、符合条件的,适时使用起来,促进干部迸发新的活力,做出新的贡献。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容错免责机制。正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甄别核实,注意把一心为公的干部与以权谋私的干部区分开来,把敢于担当、先行先试的干部与擅权专断、明知故犯的干部区分开来,把改革创新中的工作失误与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区分开来,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贯穿到干部工作全过程。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坚决纠正和制止干部队伍中的不良倾向,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营造忠诚、干净、干事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关键性工作,加强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同时,纳入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内容。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常态化、长效化。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的《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规定(试行)》(宁党办〔2000〕54号)同时废止。